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伍)、動議
第三十條 動議之種類,動議之種類如左(下文後"左"改"下"):
(一)主動議 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1)一般主動議 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2)特別主動議 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其種類如: 1.復議動議、2取銷動議、3抽出動議、4預定議程動議。 |
(二)附屬動議 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1)散會動議(休息動議)、(2)擱置動議、(3)停止討論動議、(4)延期討論動議、(5)付委動議、(6)修正動議、(7)無期延期動議 |
(三)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1)權宜問題、(2)秩序問題、(3)會議詢問、(4)收回動議、(5)分開動議、(6)申訴動議、(7)變更議程動議、(8)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9)討論方式動議、(10)表決方式動議。 |
第三十一條 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主席應不予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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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提付討論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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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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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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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1)權宜問題、(2)秩序問題、(3)會議詢問、(4)收回動議。 |
第三十三條 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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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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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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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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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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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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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不得動議之時
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提出動議。
(1)他人得發言地位時、(2)表決或選舉時。 |
第三十六條 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1)散會動議(休息動議)、(2)擱置動議、(3)停止討論動議、(4)延期討論動議、(5)付委動議、(6)修正動議、(7)無期延期動議。 |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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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散會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布散會。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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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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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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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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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停止討論動議
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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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延期討論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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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無期延期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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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動議之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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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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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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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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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提案之撤回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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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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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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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動議之分開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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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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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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