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規約第四章-財務管理
公寓大廈規約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總金額新臺幣                      元整外,區權人應遵照區權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委會繳交下列款項: (1) 公共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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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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