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
壹、文件之保管
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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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訂定文件保存年限、保管方式及閱覽、影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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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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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第57條】
1.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2.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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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4款、第35條及第6條第8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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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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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委員會依授權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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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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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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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保存:定期保存之文件,其保存年限區分為10年、5年、3年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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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文件之類別、保存年限【詳細分類一覽圖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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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件之保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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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之保管,包括文件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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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檔案應分類定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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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檔案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櫃、架之適當位置,設置簡明之標示,以利保管與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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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件檔案應列清冊,以便檢索查閱,並應指定保管人,保管人異動時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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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件檔案保管之場所應能確保安全,預防因災害(淹水、潮濕、蟲害)或人為因素損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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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文件應予備份,並定期重製,以防資料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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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文件檔案得分置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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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閱覽及影印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及登記,並應由管理人員陪同使用,用畢歸還放回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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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之請求
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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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文件,並兼顧文件保管維護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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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令及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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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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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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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關係人: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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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指依相關法令及規定,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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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印:指紙本文件之複印、翻拍;電子文件之列印、沖洗、拷貝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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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寓大廈文件閱覽或影印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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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1.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附表一)
2.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資格證明,或檢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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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書一週內准駁通知申請人,同意者並指定時間、處所,整備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提供申請人閱覽或交付影印。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准駁通知書(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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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委員會駁回申請人閱覽或影印之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駁回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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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寓大廈文件閱覽或影印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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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文件,應於管理委員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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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閱覽或影印文件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確認身分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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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應保持文件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四)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或資料安全,管理委員會得僅提供對其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部分供閱覽或影印,或部分內容得予遮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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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不得將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攜離指定處所。影印作業得由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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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閱覽或影印完畢及繳費後,應於原申請表簽章以確認完成申請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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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得不予提供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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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件之閱覽或影印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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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閱覽者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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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印複製文件,依文件影印複製收費標準表(附表三)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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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印複製文件,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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