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區權會議
第六條   區權會議之召開
(問題1)
一、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至少一次)

第七條   區權會議之開議
(問題2)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會議主席產生之優先順序:
(1)由召集人擔任。
(2)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一人擔任。
2.會議主席產生之其他方式:            

(問題3)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區權會議討論事項:(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區權會議開議及決議之其他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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