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
會議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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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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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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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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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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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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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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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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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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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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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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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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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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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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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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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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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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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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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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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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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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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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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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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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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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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頁,共 頁
自行編製版本
區權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會議日期
召開會議的日期。
三、序號
1.序號原則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戶政機關所附門牌編號排列。
2.會議出席人員名冊與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序號排列相同。
3.序號數原則與使用執照所載之戶數相同。
4.序號數應與其他申請報備文件所載戶數相同。
(申請報備檢查表、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會議紀錄)
四、姓名
1.指區分所有權登記人之姓名。
2.區分所有權為共有者,應將共有人之姓名全部列入。
五、簽章
1.簽章可用簽名或蓋章。
2.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者簽本人名字。
3.持委託書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出席者簽代理人名字,註記(代),並繳交委託書。
六、是否委託出席
1.本人或委託出席欄勾記,以便審查判別。
2.委託出席者繳交之委託書,以序號相同編號排列彙總,或在委託出席欄載明編定之委託書編號,以便審查。
七、委託關係
「是否委託出席」欄勾選委託時,本欄應就□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僅限於該專有部分之承租人)擇一勾選。
八、區分所有權比例
1.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2.區分所有權比例依下列方式表示:
分子/分母:每一專有部分面積/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
九、備註
記載其他提示或說明事項(共有代表、約定共用等),或記載建商銷售時自編之戶號,已被住戶熟記,為使開會報到時方便作業而增列。
十、編頁
依序號排列編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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