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成立辦法

管理委員會成立籌組程序  

1. 依照區權會合法程序成功決議管理委員會
2. 主委與其委員以『公寓大廈第29條』產生
3. 各管理委員之任期與解任:
4. 管理委員最基本四種分工職務委員以及額數:
『主委,財委,監委,管委』,除了主委法定僅一人外均無限制。
5. 管委會最基本總委員人數要3
6. 管委當喪失住戶資格當天,職務視同解任
7. 當管委位子有空缺時,應盡速照規約辦理遞補
8.第一屆主委需遵守『公寓大廈第55條』產生,其後改選遵照『同條例第29』即可。
若需開第2次區權會後才成立管委會報備時則在還要產生『管委會成立聲明書』。
  

管委會議之規範
1. 開議及決議人數:
         依法並無規定限制人數,應由規約或組織章程訂定。建議以奇數人數開會,如此表決較不會    有平票結果出現。
2.管理委員委托出席:
   委托人身份可以是區權人,也可以是住戶,依法是未明定委托限制次數及每次被委拖數額,    若不注意沒特別規定修改,產生爭議機率不低,因此須在區權會特別修定最好的委托方案。
3.會議中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第37』規定。
4.此時應產生,『社區管委會議記錄』。

管理委員()職權及限制

屬法律的授權事項:
管委會的職務,在《公寓大廈第36條明文規定,其職權來源是經由法規授權行使。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權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第6條第1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以及遵從『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位、約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屬區分權會決議授權事項:
如公共基金的動支、重大修繕、管理費的調整、公共事務管理辦法的訂定等。

屬規約或組織章程的授權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細則第11條,所以屬於管委會的職務,是否同意委由管理服務人執行,應條列載明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

資料參考來源~(以下連結會跑出新視窗)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細則』、『民法第56條』。
※『如何招開區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報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文章,作者: 李旻燕,刊登時間20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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