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區權會成立辦法(非新建大樓)
召集人產生&區權會召開公告
1.需含有區權人2位以上的書面推選書。
2.被推選之人需有書面公告各區權人。
3.召集人必需公告10天,若有競爭者則以區分所有權總比例最多者勝出。
4.召開區權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權人。
5.開會議題應先載於書面公告內,若有臨時動議需開會前2天發出書面公告通知各區權人。
6.無法出席者可填寫委托書交由委托人代為出席。
區權會議
1.第一次區權人需有2/3以上及其所有權總比例2/3出席,未達此標依法淪為流會,必須在擇日重新召開。
2.第一次召開時主席應為召集人。
4.會議表決方式有:舉手表決,起立表決、記名或不記明投票,無異議通過。若屬爭議性高的議題,則建議經過充足的報告、討論後,以記名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5.第一次會議決議必需佔出席人數及所有權比例3/4以上同意<除規約經程序合法修改後除外>
6.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權人並公告之。
區權會議規則
議題討論事項範籌: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委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權會決議之事項
第一次決議成功整體程序最少花費天數計算
程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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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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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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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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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開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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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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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發放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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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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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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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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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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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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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來源~(以下連結會跑出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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