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區權會成立辦法(非新建大樓)

召集人產生&區權會召開公告

1.需含有區權人2位以上的書面推選書。
2.被推選之人需有書面公告各區權人。
3.召集人必需公告10天,若有競爭者則以區分所有權總比例最多者勝出。
4.召開區權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權人。
5.開會議題應先載於書面公告內,若有臨時動議需開會前2天發出書面公告通知各區權人。
6.無法出席者可填寫委托書交由委托人代為出席。
8.書面公告送達通知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至153條之』有關送達規定辦理。
9.在此應需產生有,『推選召集人公告』,『召開區權會公告涵(含再次召開)』。

區權會議

1.第一次區權人需有2/3以上及其所有權總比例2/3出席,未達此標依法淪為流會,必須在擇日重新召開。
2.第一次召開時主席應為召集人。
3.會議內容只能以『(臨時)區權會通知』內容表明的議題做討論。
4.會議表決方式有:舉手表決,起立表決、記名或不記明投票,無異議通過。若屬爭議性高的議題,則建議經過充足的報告、討論後,以記名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5.第一次會議決議必需佔出席人數及所有權比例3/4以上同意<除規約經程序合法修改後除外>
6.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權人並公告之。
7.勿違反『公寓大廈第27282930313234條例及<民法第56>
8.區權會議記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至153條之』有關送達規定辦理。
在此應需產生有,『區權會區權人出席簽到』,『區權人&住戶最新名』,

區權會議規則

議題討論事項範籌: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委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權會決議之事項
(八)開會決議數額<公寓大廈第3132條例>






第一次決議成功整體程序最少花費天數計算

程序項目
需求天數
產生召集人
10
區權會開會公告
15
會議記錄發放天數
15
決議成立
7
合計
47

資料參考來源~(以下連結會跑出新視窗)

如何招開區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文章,作者: 李旻燕,刊登時間20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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