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公寓大廈(社區)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
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公告文號: 字 號
一、
本公寓大廈(社區)於 年 月 日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未達定額或□未獲致決議,復於 年 月 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達法定數額作成決議事項,先予敘明。
二、
上開會議之會議紀錄,業依同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會後十五日( 年 月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經逾七日尚無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該次會議之決議視為成立,特此公告。
三、
本公告之內容如有不實,概由本人依法負責。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簽章)
自行編製版本
重召區權會議決議成立公告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公告日期、文號
載明公告日期,編列公告文號。
三、內文應載日期
1.勾選□未達定額或□未獲致決議之情形,並載明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日期。
2.載明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日期。
3.載明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的送達及公告日期。
四、管理組織及簽章
1.管理組織應以全名表示。
2.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應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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