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公寓大廈(社區)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
公寓大廈名稱
|
|
使用執照字號
|
|
||
公寓大廈地址
|
|
建造執照字號
|
|
||
管理組織
|
□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
報備證明文號
|
|
||
代表人姓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地址
|
|
電話
|
|
||
起造人
|
起造人名稱
|
|
公司統一編號
|
|
|
代表人姓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地址
|
|
電話
|
|
||
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
||||
建築物點交項目
|
點交文件
|
備註
|
||
1.建築物竣工圖說
|
□有□無
|
|
||
2.使用執照謄本
|
□有□無
|
|
||
3.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圖
|
□有□無
|
|
||
4.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及開放空間之標示圖
|
□有□無
|
|
||
5.公共區裝修材料防火證明文件
|
□有□無
|
|
||
6.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
□有□無
|
|
||
7.其他
|
□有□無
|
|
||
說明
|
1. 相關圖說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含相關附件
2.圖說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記載相同。
|
|||
附屬設施設備
點交項目 |
圖 說
|
使用維護
手 冊 |
廠商資料
|
檢測功能
正 常 |
備註
|
|
1.消防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2.電氣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3.給排水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4.昇降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5.監控系統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6.空氣調節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7.機械停車設備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8.其他
|
□有□無
|
□有□無
|
□有□無
|
□是□否
|
|
|
說明
|
1.各項文件有無,設備、管線功能是否正常,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後填寫。
2.檢測功能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協議為之。
3.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
4.使用維護手冊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5.設施設備若非屬法定點交事項,得以雙方合意為之。
6.領得使用執照時,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其相關文件亦應點交之。
|
雙方同意以上點交已順利完成。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主管機關
|
|||
起造人
|
|
管理委員會
或 管理負責人 |
|
|
第2頁,共2頁
附註:
1.本表一式三份,起造人、管理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執乙份。
2.起造人應由代表人或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理出席。
3.本表係為完成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項目,作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以利申請撥付公共基金。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