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版本
              公寓大廈(社區)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

公寓大廈名稱

使用執照字號

公寓大廈地址

建造執照字號

管理組織
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報備證明文號

代表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起造人
起造人名稱

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主管機關
    ()政府    (鎮、市、區)公所

建築物點交項目
點交文件
備註

1.建築物竣工圖


2.使用執照謄本


3.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圖


4.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及開放空間之標示圖


5.公共區裝修材料防火證明文件


6.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7.其他


說明
1.       相關圖說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含相關附件
2.圖說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記載相同。


附屬設施設備
點交項目
 
使用維護
 
廠商資料
檢測功能
 
備註
1.消防設備

2.電氣設備

3.給排水設備

4.昇降設備

5.監控系統

6.空氣調節設備

7.機械停車設備

8.其他

說明
1.各項文件有無,設備、管線功能是否正常,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確認後填寫。
2.檢測功能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與起造人協議為之。
3.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
4.使用維護手冊包含設施設備明細項目表、設備保固(證)書、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5.設施設備若非屬法定點交事項,得以雙方合意為之。
6.領得使用執照時,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其相關文件亦應點交之。


雙方同意以上點交已順利完成。
中華民國            
主管機關
起造人

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2頁,共2
附註:
1.本表一式三份,起造人、管理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執乙份。
2.起造人應由代表人或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理出席。
3.本表係為完成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項目,作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以利申請撥付公共基金。

張貼留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