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規約範本附件版
自行編製版本(住戶名冊不用報備)
區權人名冊填寫規範
一、公寓大廈(社區)名稱
1.應以全名表示。
2.應與其他報備文件使用相同名稱。
二、資料時間
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日期。
三、序號
1.序號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戶政機關所附門牌編號排列。
2.本序號與附件三之ㄧ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之序號排列應相同。
3.序號數原則與使用執照所載之戶數相同。
4.序號數應與其他申請報備文件所載戶數相同。
(申請書檢查表、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會議紀錄)
四、姓名
1.指區分所有權登記人之姓名。
2.區分所有權為共有者,應將共有人之姓名全部列入。
五、地址門牌
指每一區分所有權由戶政機關編列之門牌地址。
六、區分所有權比例
1.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2.區分所有權比例依下列方式表示:
分子/分母:每一專有部分面積/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
七、備註
記載其他提示或說明事項(約定共用、共有區分所有權代表等)。
八、編頁
依序號排列編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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