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陸)、討論


第四十五條    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第四十六條    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業經通過在前之章節條款,重行提出討論,但如因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得於全案討論完竣時,再將該項章節條款,提出討論之。標題之討論,應在全部條文或內容表決後行之。如有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議案經廣泛交換意見後,如認為無成立必要,得由主席人提議,參加表決多數之通過,否決之。

第四十七條    讀會
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
(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紀錄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二)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作廣泛討論。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主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之。
(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付表決。

第四十八條    不經討論之事項,左(下文後"左"改"下")列動議不得討論:
(1)權宜問題、(2)秩序問題、(3)會議詢問、(4)散會動議、(5)休息動議、(6)擱置動議、(7)抽出動議、(8)停止討論動議、(9)回收動議、(10)分開動議、(11)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12)討論方式動議、(13)表決方式動議。

(柒)、修正案


第四十九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可分為甲乙二式。各種會議,得採用任何一種行之。但同一次會議中,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第五十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例如:「通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對」二字是。)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例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一「不」字是。)

(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分字句,或不限於一部分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例如:「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其家屬」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
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先事聲明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先事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下列順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而變為修正後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
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為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一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代案。
(例如:「設立幼稱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提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
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案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倘係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銷;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五十一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
對於本題之一部分數部分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員會之整理
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複雜繁多時,得由大會決議交特設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三)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於本題行之。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行之;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多數修正案之一,如獲通過,勢須否決另一修正案者,該另一修正案不再付表決。

(四)本題之表決
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如獲通過,應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修正案均被否決時,應將本題提付表決。

(五)分部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分,得分別付表決。
修正案經分部表決後,應將通過之各部分,納入原案,提付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分,均經否決者,該修正案視為整個被否決。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與範圍與甲式同。

第五十二條    修正動議之接納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一部分,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有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五十三條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第五十四條    不得修正之事項,下列各款不得修正:
(1)權宜問題、(2)秩序問題、(3)會議詢問、(4)申訴動議、(5)散會動議、(6)休息動議、(7)擱置動議、(8)抽出動議、(9)停止討論動議、(10)無期延期動議、(11)收回動議、(12)復議動議、(13)取銷動議、(14)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15)討論方式動議、(16)表決方式動議。

(捌)、表決


第五十五條    表決之方式(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
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

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五十六條    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一)通過
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
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五十七條    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第五十八條    可決與否決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第五十九條    表決之特定額數(下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額數,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巳、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第六十條    無異議認可之事項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紀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布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條    重行表決
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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