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第七十八條 提請復議之理由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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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提請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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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須對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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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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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不得復議之事項:
(一)
權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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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秩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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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會議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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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散會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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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休息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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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擱置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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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抽出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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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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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分開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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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收回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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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ㄧ)
復議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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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取銷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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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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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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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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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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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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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重提
下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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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權宜問題和秩序問題及申訴
第八十四條 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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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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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處理順序
權宜問題之處理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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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裁定及申訴
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申訴須有附議,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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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申訴之表決
申訴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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