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使用區分及管理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問題1)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2.除下列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1)位於        (如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    (門牌編號)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2)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約定專用人負擔。

(問題2)
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停車空間之權利(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可複選,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2.分管契約書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其契約格式如附件二。
3.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
4.停車空間之其他權利形式:          


(問題3)
()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2.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3.停車空間之其他使用管理方式:                          

(問題4)
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2.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問題5)
六、新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2.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須符合下列規定後,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問題6)
七、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如下:
1.除了符合上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無其他限制規定。
2.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問題7)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如下:(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無其他共用設施設置。
2.包括:          等設施,其使用管理及維護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問題8)
二、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  月內予以改善或回復原狀。

(問題9)
三、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管理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分擔或負擔方式如下:
(一)如係專有部分變更使用用途時,依法應設置者,(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超過一戶者,按其各戶所占建物登記面積比例分攤。
2.其他負擔或分擔方式:                  


(問題10)
(二)如係因法令規定須改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者,(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應。
2.其他負擔或分擔方式:                      

第四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問題11)
六、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問題11)
1.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該區分所有權人應於  月內予以改善或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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