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問題1)
二、管理費之收繳
()管理費之分擔基準(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2.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
3.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計算以每坪每月定額分擔,停車位以每位每月定額分擔,定額之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4.管理費之其他分擔方式:                             

(問題2)
三、公共基金之收繳
()公共基金收繳基準(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收繳。
2.公共基金之其他收繳方式:                             

(問題3)
四、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或積欠達新臺幣    萬元以上(),經    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計算。

第十九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問題4)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
4.其他標準:                            

第二十一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問題5)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      日起至      日止。

(問題6)
二、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2.應經經辦人、    委員、    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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