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問題1)
二、管理委員會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一名。
()副主任委員  名。
()財務委員(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  名。
()監察委員(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  名。
()委員  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  名,並得置候補委員    名。

(問題2)
委員名額之分配方式:(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採不分配方式為之。
2.採分層劃分:自第  層至第    名;自第  層至第    名。
3.採分棟劃分:    名;    名;    名。
4.採分區劃分:    名;    名;    名。
5.管理委員名額之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二條    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及管委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問題3)
一、管委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
()管委選任之資格:(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3.管理委員須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4.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5.管理委員選任之其他資格及其限制:                        

(問題4)
二、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
()管理委員之選任方式:(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1)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2)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2.採無記名複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3.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4.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5.管理委員之其他選任方式:                     

(問題5)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任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2.由副主任委員遞補。
3.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    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4.主任委員出缺期間之其他代行職務及遞補方式:                    

(問題6)
()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2.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3.其他之選任方式:              

(問題7)
()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辦理:(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2.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3.管理委員選任之其他辦理方式:                       

(問題8)
三、管理委員之任期,(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      日起至      日止,為期一年。
2.      日起至      日止,為期二年。
3.      日起至      日止,為期    (至少一年,至多二年)

(問題9)
四、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管理委員之罷免
1.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職務之其他罷免方式:                            

(問題10)
2.管理委員之罷免(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之其他罷免方式:                         

(問題11)
九、管理委員之報酬(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為無給職。
2.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3.管理委員其他報酬給付方式: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問題12)
一、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每二個月乙次。
2.應每  個月乙次。

(問題13)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2.應有    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3.討論事項應經全體管理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4.管理委員會之其他開議決議額數:                        

(問題14)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2.候補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3.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席。
4.      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5.管理委員出席會議之其他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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