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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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委員會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 名。
(三)財務委員(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 名。
(四)監察委員(負責監察業務之委員) 名。
(五)委員 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 名,並得置候補委員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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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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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額之分配方式:(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採不分配方式為之。
□2.採分層劃分:自第 層至第 層 名;自第 層至第 層 名。
□3.採分棟劃分: 棟 名; 棟 名; 棟 名。
□4.採分區劃分: 區 名; 區 名; 區 名。
□5.管理委員名額之其他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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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及管委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問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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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委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
(一)管委選任之資格:(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3.管理委員須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4.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5.管理委員選任之其他資格及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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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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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
(一)管理委員之選任方式:(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1)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2)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2.採無記名複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3.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4.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5.管理委員之其他選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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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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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任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2.由副主任委員遞補。
□3.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 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4.主任委員出缺期間之其他代行職務及遞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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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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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2.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3.其他之選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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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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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辦理:(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2.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3.管理委員選任之其他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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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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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委員之任期,(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年。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二年。
□3.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
月(至少一年,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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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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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
1.主任委員及其他管理委員職務之罷免(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職務之其他罷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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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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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委員之罷免(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由被選任管理委員之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2)管理委員之其他罷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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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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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委員之報酬(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為無給職。
□2.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3.管理委員其他報酬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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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問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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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每二個月乙次。
□2.應每 個月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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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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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2.應有 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3.討論事項應經全體管理委員 以上之決議通過。
□4.管理委員會之其他開議決議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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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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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請就下列五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2.候補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3.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席。
□4. 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5.管理委員出席會議之其他代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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