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規約:是為區權會議決議而需遵守之事項【第3條第12
()規約草約:
1.起造人需凝訂規約草約,並以【第56】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規約草約,需以規約範本視為草約【第60條第2】。
()規約範本
1.規約範本,以中央主關機關為準【第60條第1】。
2.民國84年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會議(以下簡稱區權會)訂定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第55條第2】。

二、規約之報備
1.主委或管理負責人,必須將規約列為管理組織申請被備之檢付文件。
2.若有【第8條第1】行為產生,必須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三、規約記載之事項
()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之事項【第23】。
()載明於規約亦不生效力事項【第7】及約定事項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公寓大廈》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規定,僅得於規約變更規定之事項。
1.區權會之開議及決議額數【第31】。
2.區權會重新召集之開議及決議額數【第32】。
3.召集人與管理負責人之互推方式【第25】。
()公寓大廈》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規定,可於規約變更規定之事項。
1.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第8條第1】。
2.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標準【第10條第2】。
3.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供營業使用【第16條第2】。
4.住戶飼養動物【第16條第4】。
5.區權會召集人之任期【第25條第3】。
6.管理委員(以下簡稱管委)、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管理負責人之任期【第29條第3】。
7.住戶非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區權人)之被選舉權【第29條第5】。
8.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職務委辦之授權以【第36】所規定,除【第36條第7、8、9、11、12】外,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但區權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分棟或分區成立管委會【第26條第1
2.管委會之籌組運作規範【第29條第2
()區權會議決議權限,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及授權【第11條第1
2.公共基金繳納標準及運用之授權【第18條第1項及第3

四、規約範本條文參考選項之適用
()規約內容所牽涉事務非常繁雜,且因公寓大廈個案之差異,如建築物型態、用途、規模、設施等差異而常有不同之決策及管理方式;對於公寓大廈之共同事務,規約範本提供管理或處理方式之條文選項,作為規約訂定、修訂時選用之參考。
()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為列舉參考性質,如無適用之選項時,得依個別需求另行擬訂條文載明於規約中。
()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如未勾選時,以第1選項準用之。
()經區權會議決議修訂之規約,應將不適用條文或未勾選之選項刪除。

五、規約範本部分條文另訂管理規章
()規約範本依事務性質分類編章,公寓大廈可因應個案的需要,將部分規章內容與規約分離單獨訂定,以降低規約之複雜性,而不影響規約之完整性。
()第三章有關管委會籌組運作之規範,得另行單獨訂定[○○公寓大廈管委會組織章程]
()第四章有關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財務管理規範,得另行單獨訂定[○○公寓大廈財務管理規定]
()有關公寓大廈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得另行單獨訂定[○○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

序章
第四章
第一章
第五章
第二章
第六章
第三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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